3月31日上午9时,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由电瓶、升压器、电线等物品组装成的电鱼工具在广安市广安区滨河路西溪河段的峡谷内非法捕捞各类鱼约5斤,其中鲤鱼2条、鲫鱼2条、餐鱼14条。
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渔业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后答疑和法庭教育,向其释明判决的依据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其认罪认罚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因本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同时向我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我院于庭前组织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某在广安区滨河路西溪河段放流鱼苗7000尾,并已联合检察机关与王某某一同在指定区域放流了该鱼苗。现场群众纷纷表示对打击破坏环境类犯罪的支持和增殖放流修复方式的认可。
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这对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联合放流活动,是广安区法院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又一生动体现。作为审判机关,我院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教育整顿与办案实践相结合、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相并重,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刑庭 谭颖)